经济法考研论文导读之“经济法的理念及价值
一、专题概述:
与民商法、刑法以及行政法这类有着历史积淀的学科而言,经济法无论如何也只能算是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构建的也处于初创期。在此种背景下,关于经济法价值理念的论述也是众说纷纭,未有定论。本文试图通过对各主要高校所持的观点进行一定的梳理,读者自己可以根据自己所报考学校来取舍。尽管笔者一直认为,这种未形成定论的过于理论化的题目不应当出现在考研试题中,但实践告诉我们,此类题却是各校考研试题中经久不变的重点。因此掌握好目标学校的观点是很有必要的。而且,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问题关乎对整个经济法理论的宏观认识,努力深入了解有助于对整个经济法的脉络有着相当大的作用。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理念与法律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物的价值具有客观性,人们的理念则是主观的;理念包含理想和信念。法律理念中的理想目标模式的实现,需要凭藉法律固有价值的释放。法律价值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内容,这也正是法律理念的理想目标。所以,藉助于法律价值的释放,可以实现法律理念的目标。因此,一般将二者放在一起讨论,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点也是读者在理解时应当注意的。
二、论文一览
1、杨紫烜:《论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的理念》,载于《财经法律评论》2005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李昌麒 薛克鹏:《论经济法的精神》载于重庆大学学报增刊, 2002年8.月
3、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载于《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0月
4、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5、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议》,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三、观点导读
(一)、杨文的主要观点
1、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而所谓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法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别的基本观念,而是人们关于经济法宗旨的基本观念以及关于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还需要指出,经济法的理念有实然性与应然性之分:前者,是指实际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后者,是指应该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
2、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所谓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创制经济法是为了实施经济法,创制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也就是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其中,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主要内容是,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其中,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
导读及评析:尽管这篇论文挂上了“科学发展观”的帽子,仔细阅读后我们可以发现,该文实际上是秉承了杨紫烜教授一贯所坚持的“协调说”之学术传统,可以看成是对其研究的最新成果,也是对其多年对经济法价值理念研究的一个总结。其最终该文的结论是: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为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其实质上就是对“协调说”的再认识,其初衷并没有偏离一贯的协调论。只是通过对“科学发展观”的解读,进一步阐明了“协调说”。对于该文主要应当注意的是其对经济法理念的定义及其两个方面的的论述。虽然,这种题目很可能不会单独出现在考研试题中,但不排除其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结合起来综合性考查,因此有必要掌握最基本的观点,以备不时之需。
(二)、李文的主要观点
第一、经济法是限制经济自由之法
经济法从诞生之日起就以限制经济人或当事人的经营自由为自己的特色。经济法对经济自由的限制是通过限制经营者经营自由的方式进行的,即在经济活动中为经营者附加某些强制性或禁止性义务,如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信息、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生产伪劣产品和破坏生态环境等。以附加义务的方式限制经济自由实际是权利和义务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再分配,是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实现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
第二、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法
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精神,构成了经济法区别于民法和其它部门法的特质,也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同等地位,进而实现了两种利益在法律中的和谐与共容。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必须通过对具体经济行为的规制来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对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个体经济行为的规制和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来才能实现。
第三、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国家干预或政府干预首先是一种经济思想和政策主张,是对传统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变革的观念。将国家干预的思想上升为法律制度,才能使这种干预之合法化,成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而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
导读及评析:李昌麒教授是与杨紫烜教授是经济法学界两大泰斗,李教授的 “干预说”与杨教授的“协调说”是经济法理论的两种主流观点。这篇《论经济法的精神》很好的表明了“干预说”的主要观点。虽然“干预说”存在着其自身种种计划经济色彩,但其是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因此,笔者建议从经济法史的角度去理解这篇文章,还是很能读出点味道的。该文得出的最后结论是经济法作为限制经济自由之法与保障经济自由的民法共同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依据和形式,并对以主动性为特征的政府干预行为在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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