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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

 发布时间:2007-11-27 19:05:08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武开管办[1998]第040号 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 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行为,提高商品住宅质量,

明确商品住宅的使用维修责任,现将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第10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全市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参照我办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并报我办备案。
三、各单位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

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明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

部、配件供应等相关的质量责任,使住宅建设的质量贯穿落实到商品住宅的建、供、销各个

环节,真正让老百姓买到满意的住房。
附件:一、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

定》的通知。
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三、《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的规定》的通知 建房[1998]第10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

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

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

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

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

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

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

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件,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

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

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

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中。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

维修责任。
第八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

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
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

幢)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

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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