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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 11:15:07
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资源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除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外,其他税、费不予征收。
  十一、综合管理要求
  (一)全面掌握采矿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地税部门应与地矿部门共同深入各矿进行地方税、费年度清算工作,严防企业以低税费额的品名套购火工品。
  (二)各地税分局应及时了解掌握各矿火工品使用情况,并配合公安部门对使用非法取得火工品的检查和查处,严防企业购买不扣税的火工品。
  (三)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和协调,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做好资源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非法取得火工品、违章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本办法由安吉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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